國立東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五年修讀學、碩士學位實施細則

國立東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五年修讀學、碩士學位實施細則

101年08月08日教育委員會議訂定
101年09月13日所務暨教育委員會聯合會議修定
101年10月3日系務會議通過
102年2月26日所務會議修定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五年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為協助本系大學部成績優異學生提前修讀本系碩士班課程,以期達到精深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本系大學部學生(含轉學生)修業滿五學期,得於第六學期起在開學後一個月內向本系提出申請,甄試門檻及甄試程序如下:
(1) 甄試門檻:學生歷年成績班排名為同年級前50%以內或專題研究表現傑出者(請檢附專題指導教授推薦函)。
(2) 須繳交在校歷年學業成績單、名次證明及各項有利審查之資料(如專題研究計畫)。
(3) 錄取名額:視當學期情況核定之。

第 三 條 甄選程序為學期註冊日後,由本系(所)所務委員會召開書面審查會議。

第 四 條 本系(所)本公平、公正原則,決定錄取學生名單,錄取名單應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並依行政程序報陳校長核定後公布之。

第 五 條 經被錄取為五年修讀學、碩士學位之學生(以下簡稱準研究生)需提前選修碩士班必修課程,但修習課程應遵守學校及本系(所)碩士班修業要點之規定。

第 六 條 準研究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碩士班入學甄試或考試,通過甄試或考試者,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之資格。其報到、註冊及保留入學資格等事宜比照碩士班招生錄取新生相關規定辦理,入學後之修業規定,悉依本系(所)規章辦理。

第 七 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 「五年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辦理。

第 八 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理工學院系所主管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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