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博士班修業要點
民國103年3月5日102-21st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4年4月15日103-21st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規範博士班研究生修業事項,依據本校學則、「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及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修業要點。
二.入學資格:
1.博士班申請及入學資格需符合本校相關規定。
2.博士班入學分為考試及逕修讀博士學位兩種方式:
(1) 考試含資料審查(40%)與口試(60%)。
(2) 逕修讀博士學位依本系「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辦理。
3.博士班入學審查及口試委員會由系主任推薦本系教授三至五人組成。入學申請人之碩士指導教授不得參與該申請人之審查及口試評分,但得依委員會之邀請,列席提供意見。
三.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之規定。
四.修課規定:詳如課程規劃表。
五.學分抵免:
1.申請扺免學分應於入學後第一學期選課加退選截止一週前提出,並經所務委員會審核。
2.所務委員會依下列方式審核:
(1)選修研究所課程達及格標準,且不列為畢業學分或同等學歷資格認定者,得申請抵免。
(2)申請抵免學分以專業選修課程學分數二分之ㄧ為限,本系開設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3)申請抵免學分時須繳交下列各項資料:(1)申請表,(2)不列入畢業學分證明,(3)成績單,(4)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如課號、任課老師、課程內容教材等
六.關於指導教授之規定:
1.指導教授必須為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若有特殊原因,經系務會議通過,得選擇非本系之專任教師為共同指導教授。
2.修業指導教授之選定,須於入學後一週內完成,並繳交修業指導教授申請書。
3.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須於第二學年開學後一週內完成,並繳交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
4.變更指導教授需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之同意,並填寫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
七.資格考試
依「國立東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博士班資格檢定考試規定」辦理。
八.外語能力:
依「國立東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研究生英語能力畢業規定」辦理。
九.論文審查及口試:
1. 通過資格考並經所務委員會資格審查通過,始可申請論文審查及口試。
2. 博士班研究生最低論文發表標準(不含列入資格考認定之論文):
(1) SCI、SSCI、EI或TSSCI期刊長篇(regular)英文論文二篇,其中至少一篇SCI或SSCI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指導教授除外)。
(2) 只有一篇重要期刊長篇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指導教授除外),但足可認定具備畢業水準者,其認定標準由所務委員會決定。
3. 博士班研究生所發表之論文,必須是該生在本系博士班就讀期間之研究成果,並利用本系全銜刊登。
4. 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審查委員會由該生之指導教授及所務委員會就符合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教師中共同推薦五至九人,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係由系(所)主管提請校長遴聘之,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惟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5.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有成就者。
(4)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4)款至第(5)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所務會議認定之。
6. 論文審查及口試時,需有委員五人以上出席,其中非本系委員達三分之一以上,始得舉行。出席審查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始為通過。審查口試未能通過,得於三個月之後,再提出申請舉行,惟每人考試以兩次為限。無法在規定期限及次數內通過者,應即退學。
7. 博士學位考試依校方及教育部規定辦理。
十.其他:
1.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2. 本要點由所務委員會擬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附件 (修訂歷史紀錄)
民國93年06月1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3年10月0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4年03月0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4年04月1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5年12月06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06月21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03月31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06月11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10月07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9年01月06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06月22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05月01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10月03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03月06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06月06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4年01月20日所務會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