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學士班 108 年課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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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 資訊工程學系學士班國際組 課程規劃表

一、本系學士班學生需滿足校核心課程及學程相關規定,學分達132.0學分,方得畢業。
二、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major),包含下列各項:
1.電資基礎學程(Fundamental Program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nd Computer Science)(23.0學分)
2.資工核心(一)學程(Core Program of Computer Science (I))(26.0學分)
3.資工核心(二)學程(Core Program of Computer Science (II))(23.0學分)
三、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
1.多媒體與智慧計算學程(Program of Multimedia and Intelligent Computing)(21.0學分)
2.網路與系統學程(Program of Network and System)(21.0學分)
四、校核心課程 37.0 學分(語文9學分、資訊科技2學分、體育4學分、服務學習2學分、選修核心課程20學分)
五、重要相關事項
1.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校核心課程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其中英語授課課程需達二分之一(含),必修課程以選擇英語授課課程為原則,學分達132學分以上方得畢業(即修滿主修領域(major)加一個副修學程(minor),或加一個本系專業選修學程,連同通識學分,總計修習學分數達132 以上)。

2.本系學生需修畢語言相關通識課程並通過語言中心規定之英語能力檢測,並持成績證明至語言中心登錄,始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標準。本學年度入學之新生於入學前二年或大一修課期間,符合通識英語必修免修條件者,得申請免修;審核通過免修者,授予6學分並計入畢業學分數內。詳細檢核標準和實施辦法,依語言中心「學士班學生英語能力畢業標準及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3.非本系(所)開設之同名課程,須經本系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方能抵免。

4.除體育、軍訓及服務學習外,每學期選修課程以24學分(含)為上限,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二十五者可增修至27學分。

5.本學年度入學之新生,及選擇本學年度課規為畢業審查標準之舊生,需於畢業前修畢「服務學習(一) 」、「服務學習(二)」兩門課程,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6.本系學生需通過基本程式能力認定方可畢業,檢定與通過辦法列於「資訊工程學系基本程式能力畢業規定」。

7.持海外中五生學制的學生,畢業學分數應增加至少12學分(總畢業學分必須至少為144學分)。不限修本系課程。

8.凡以各類獎學金入學之受獎學生,除了本課規之外,另須依該獎學金之相關規定辦法修課及完成學業。

9.106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畢業前應完成本校規定之跨域自主學習認證時數。詳細之考核標準及認證審核,悉依學務處「跨域自主學習認證實施辦法」辦理。

10.本系學生計入畢業學分之第四個學程,其總學分數應達21學分(含)以上。

11.本系學生須修習系上資訊相關必修課程,方能抵認通識(校核心)資訊科技必修課程,抵認後不足之通識學分得選修符合「認列選修核心課程」之學分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