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 資訊工程學系學士班國際組 課程規劃表
一、本系學士班學生需滿足校核心課程及學程相關規定,學分達132.0學分,方得畢業。 |
二、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major),包含下列各項: |
1.電資基礎學程(Fundamental Program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nd Computer Science)(23.0學分) |
2.資工核心(一)學程(Core Program of Computer Science (I))(23.0學分) |
3.資工核心(二)學程(Core Program of Computer Science (II))(23.0學分) |
三、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 |
1.多媒體與智慧計算學程(Program of Multimedia and Intelligent Computing)(21.0學分) |
2.網路與系統學程(Program of Network and System)(21.0學分) |
四、校核心課程 37.0 學分(語文9學分、資訊科技2學分、體育4學分、服務學習2學分、選修核心課程20學分) |
五、重要相關事項 |
1.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校核心課程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其中英語授課課程需達二分之一(含),必修課程以選擇英語授課課程為原則,學分達132學分以上方得畢業(即修滿主修領域(major)加一個副修學程(minor),或加一個本系專業選修學程,連同通識學分,總計修習學分數達132 以上)。
2.本系學生除修畢通識英語必修6學分外,尚需通過語言中心規定之英語能力檢測,並持成績證明至語言中心登錄,始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標準。學生符合英語免修條件者,得申請免修;審核通過免修者,授予6學分並計入畢業學分數內。申請方式依本校「學士班校核心英語必修課程免修作業要點」公告為準。 3.非本系(所)開設之同名課程,須經本系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方能抵免。 4.除體育、軍訓及服務學習外,每學期選修課程以24學分(含)為上限,成績在全班前百分之二十五者可增修至27學分。 5.本學年度入學之新生,及選擇本學年度課規為畢業審查標準之舊生,需於畢業前修畢「服務學習(一) 」、「服務學習(二)」兩門課程,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6.本系每位學生(含雙主修同學)均必須選修「程式設計能力檢定」課程並取得成績等第,惟此成績等第之高低不影響畢業。 7.持海外中五生學制的學生,畢業學分數應增加至少12學分(總畢業學分必須至少為144學分)。不限修本系課程。 8.凡以各類獎學金入學之受獎學生,除了本課規之外,另須依該獎學金之相關規定辦法修課及完成學業。 9.106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畢業前應完成本校規定之跨域自主學習認證時數。詳細之考核標準及認證審核,悉依學務處「跨域自主學習認證實施辦法」辦理。 10.本系學生計入畢業學分之第四個學程,其總學分數應達21學分(含)以上。 11.本系學生須修習系上資訊相關必修課程,方能抵認通識(校核心)資訊科技必修課程,抵認後不足之通識學分得選修符合「認列選修核心課程」之學分補足。 12.選用108學年度(含)以前畢業課規者,「程式語言與編譯器」可用來抵免原「程式語言」或「編譯程式」其中任一門。兩門課皆須抵免者,得選修「高等程式語言」或「高等編譯程式」來抵免其中任一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