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設籍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且就讀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境內高中職之優秀學生就讀本校學士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由本校成立「國立東華大學入學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核定相關事宜,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教務長、總務長及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另設審查委員1至3人,由校長核定敦聘之。
第三條 申請資格:需設籍於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且全程就讀此三縣境內高中職畢(結)業,並註冊入學
第四條 獎勵方式與金額:
三、學雜費為依學雜費徵收標準公布之學費加雜費,符合前項免繳學雜費者仍應繳納其他相關費用如個別指導費、宿舍費、網路使用費及學生平安保險費等。
四、以上各項獎勵不得重複領取,獲獎以一項為限。
第五條 獲獎學生入學後若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全班前 20%者(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取消該學期得獎資格,惟次一學期學業成績達標準者,回復其得獎資格。公費生不得申請本獎學金;當學期保留學籍、休學或退學者,取消該學期得獎資格。
第六條 合於第四條規定之新生完成註冊後,教務處註冊組依本辦法規定,主動提供名單予學生事務處,由學生事務處簽請入學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核定後,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雜費減免:由總務處依規定辦理免繳學雜費事宜。
二、獎學金部份:學生完成註冊後,由學務處分六學期發給,每學期五萬元整。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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