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類別 : 系所師生
主題 : 資工系校際選課實施要點
文章作者 :
有效日期 : 2008-10-30
活動時間 :
活動地點 :
內容 :
一、本要點依「國立東華大學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至外校選課,應以本校當學期未開設之課程為原則,並於每學期註冊選課時一併辦理;暑期課程則以當期未開設為原則;惟申請就學期間服役之學生如遇課程衝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選課時,不受此限。
三、本校大學部學生選修外校之課程每學期最多六學分,且不超過該學期在本校選課總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惟申請就學期間服役或其他特殊情況,擬修學分高於前開規定者,經所屬學系、學位學程及教務處審查後,不受此限。暑期至外校選課不受總學分數三分之一之限制;研究生與大學部延畢生至外校選課之學分數由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規定。 本校學生選修他校課程,應於該校期限內按其規定完成選課手續;且其上課時間不得與在 本校所選修科目時間衝堂,衝堂之科目(含本校及他校)概予註銷,且成績不予登載。
四、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必須先取得原肄業學校之書面同意,於本校每學期開始上課後一週內完成申請選課登記手續,並將申請表送回課務組,逾期不予受理;暑期課程則需於開始上課後二週內完成手續。
五、因校際選課所延伸之學分費、實習費、個別指導費等之收取,依所選學校之規定辦理。 本校與他校基於互惠原則簽訂校際合作或聯盟協議者,大學部學生(延畢生除外)跨校互選學士班課程之學分費免繳納,但選修研究所、暑期班、專班及教育學程課程者需依各校或合作協議書之規定繳費。
六、校際選課學生應填具校際選課單辦理選課手續,如未按照本校規定完成選課登記手續者, 其成績不予承認。
- (一)本校學生至外校選課之校際選課單一式四聯,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簽章核可後,持向外校辦理選課登記手續。其中兩聯交由外校相關系所與教務處登記存查,另兩聯於本校每學期開始上課後一週內持返本校學生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及教務處課務組辦理登記。
- (二)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之校際選課單由原校發給,經原校系所核可簽章後,持向本校開課單位登記蓋章,再送交教務處核定辦理選課登記手續。其中一聯送交本校開課單位,一聯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登記查考成績,一聯送交課務組辦理選課作業,另 一聯持送原校系所或教務處登記存查。
- (三)本校接受外校學生選修課程,其授課、考試及成績考評均比照本校學生辦理。學期期終考試結束後,開課單位應將校際選課學生成績單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彙整,轉送校際選課學生原肄業學校查考。
- (四)外校學生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而停開者全額退費,如有正當事由無法上課者,須填表並持原繳費收據正本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退選及退費,其退費計算標準如下:
- 開學日(含)前申請放棄者,全額退費。
- 上課後未逾學期 1/3(依本校行事曆)而退選者,退還 2/3 學分費。
- 上課後逾學期 1/3,未逾 2/3(依本校行事曆)而退選者,退還 1/3 學分費。
- 上課後逾學期 2/3 而退選者,不予退費。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相關檔案 : 國立東華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