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凡就讀於本校各大學部之應屆畢業生(無大學部之學院為碩士班應屆畢業生),畢業前各學期學業之平均成績均達GPA3.7以上,在校期間未受懲戒處分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1.在校表現傑出或熱心參與校內外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2.曾參加國內外競賽、創作、論文發表或展演,榮獲佳績為校爭光者。
3.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期間克服自身障礙努力向學者或家境清寒刻苦自勵好學不倦者。
二、名額:各學院乙名,需經過甄選。
三、獎勵方式:於畢業典禮頒予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及獎狀乙面,予以鼓勵。
伍、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正本一份。
(二)畢業學期前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相關符合申請資格之具體證明。
詳情請參考辦法或洽詢系辦,感謝您。